浙江省翻译协会(原名“浙江省翻译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4月初,是由全省与翻译工作相关的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组织,依法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是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提高翻译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保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翻译服务和培训活动,积极服务于国家“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工程和我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
为此,省译协坚持开展学术活动和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展开翻译理论研究、翻译教学研究和翻译实践活动,同时做好翻译咨询与翻译培训活动,深得社会各界好评。
省译协以全省高校从事翻译教学的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翻译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自2007年至今,已连续召开七届“浙江省高校翻译教学研讨会”。这是是浙江省翻译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会议对我省从事翻译教学的老师提供了交流翻译研究和翻译教学成果的一个有力平台,对省内的翻译研究和教学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内翻译界也产生了影响。
省译协会员遍布全省各行各业的专业翻译工作者,包括政府部门、新闻影视出版部门、省部级科研设计单位、情报机构、省内外高等院校、司法部门、金融部门、医院、海关、机场及各类企业。协会人才荟萃,学科齐全,文理交叉,语种涉及英、日、法、德、韩、俄、泰、越、意大利、西班牙、阿拉伯等10余个语种。协会业已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翻译服务,还积极参与我省外向型经济建设以及中华文化特别是浙江文化“走出去”工程建设,为浙江省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竭诚服务。 协会热忱欢迎省内外各界朋友来会作客,洽谈合作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翻译协会,简称浙江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TA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宗旨是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799号2号楼812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团结全省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2. 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4.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6. 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单位会员指中央机关、省、区、市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2. 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入会申请;
3.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执行本会的决议;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